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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机构应该对评标结果负责

      2007/6/25 0:00:01中国阀门网 点击数:1023

中国阀门网】  招标机构的同仁们看到本帖的题目,可能会提出反对的意见。“谁应该对评标结果负责?”曾在中国国际招标网的论坛上进行过讨论。有人说,应该由评标委员会对评标结果负责;也有人说,应该由评委(评标委员会成员)负责。但我始终认为,应该由招标机构负责。我的理由如下:  

  一、当招标机构与招标人签署《招标委托协议》后,招标机构实施招标。毫无疑问,招标机构应该对招标的全过程负责。评标是招标过程中的重要的环节,招标机构当然应该对评标负责,对评标结果负责。如果招标机构不对评标结果负责,那么,接受招标委托又有什么意义呢?

  二、评标委员会不能对评标结果负责。评标委员会是由招标机构临时组建的一个临时工作小组,是协助招标机构进行评标的技术(/商务/经济)顾问。评标委员会的工作内容是负责评标,并且,应该对招标机构负责。

  如所周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只有自然人和法人才能承担法律责任(民事责任和刑事责任)。评标委员会既不是自然人,也不是法人,所以,评标委员会不能承担民事责任和刑事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是清楚这一点的,因而,只字未提评标委员会的法律责任。

  我们应该知道,让一个不能承担法律责任的评标委员会去对评标结果负责,是极其荒唐的!

  三、评委(评标委员会成员)只能对自己的行为负责,不能对评标结果负责。评委是自然人,可以,也应该对自己的行为承担法律责任。但是,评委只能对自己的行为负责,不能对评标结果负责。要某个评委对评标结果负责也是荒唐的!当然,评委要有职业道德,要公平公正地依法进行评标。《招标投标法》对评委的法律责任规定的非常明确:

  “第五十六条 评标委员会成员收受投标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的,评标委员会成员或者参加评标的有关工作人员向他人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以及与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的,给予警告,没收收受的财物,可以并处三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有所列违法行为的评标委员会成员取消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的资格,不得再参加任何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评标;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在这里,大家要清楚,评标委员会与评委(评标委员会成员)不是一个概念,要分清楚。

  如上所述,招标机构应该对评标结果负责,这是不容置疑的!招标机构的同仁们,我们应该勇敢地去承担这个责任!如果我们不愿或不能承担招标全过程中的所有责任,我们最终将失去赖以生存的领地!

  本文作者:钱忠宝,安徽省国际招标有限责任公司,总工程师。商务部2005年版《机电产品采购国际竞争性招标文件》修订执笔;商务部《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投标实施办法(13号令)》的研讨修订参与者;“中国招标采购社区”总版主,“国际招标理论与实践系列培训”主讲人。

(来源:中国国际招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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