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22日讯(记者吴跃军报道) 8月22日,大江网记者从南昌市燃气管理条例新闻发布会上获悉,原定于2010年开始建设的天然气“西气东输”二线工程将提前至2008年动工,预计2010年前向江西省全省供气。
江西2010年前用上“西气”
“西气东输”二线工程管道部分包括一条干线和四条支干线。干线管道起自新疆,经南昌,到达广州。南昌至上海为支干线之一。原定于2010年开始建设的天然气“西气东输”二线工程将提前至2008年动工,预计2010年前向江西省全省全面供气。目前,为做好与“西气东输”二线工程的衔接,江西各有关部门正在抓紧修订《城市燃气(天然气)专项规划》。
黄石——丰城段明年贯通投产
另据了解,根据国家“十一五”能源发展规划,今年国务院已正式批准中石化“川气东送”工程和中石油“西气东输”二线工程开展前期工作。
“川气东送”工程江西支线南下管道起点为川气东送干线管道的黄石分输站,终点为广东省连平县。线路宏观走向为:湖北黄石——江西德安——南昌——丰城——吉安——上犹——广东连平。黄石——丰城已获得国家核准,目前正在开展施工准备工作,黄石——丰城段2009年6月贯通投产,全线计划2009年底贯通,2010年一季度试通气。
南昌城区组团发展液化天然气
据悉,在天然气进入南昌前,南昌市将加大对城区锅炉和燃煤炉灶的关停力度,对燃气管网覆盖区域内可以保证供气,现有锅炉和燃煤炉灶要逐步予以关停和拆除。
在完善城市燃气管网的同时,南昌市还将在望城组团、湾里组团、乐化组团、莲塘组团以及进贤、安义等地区发展液化天然气项目。没有条件使用管道燃气的地方,利用液化天然气储备气化站供应天然气,条件成熟后再并入全市的大管网。
8月22日上午,南昌市人大常委会在南昌举行新闻发布会,发布《南昌市燃气管理条例》,《条例》将于10月1日起正式实施。图为新闻发布会现场。(中国江西新闻网记者 邓小勇 摄)
中国江西新闻网8月22日南昌讯(记者邓小勇报道) 8月22日上午,南昌市人大常委会在南昌举行新闻发布会,发布《南昌市燃气管理条例》,该《条例》将于10月1日起正式实施。
目前,南昌市有瓶装液化石油气用户33.26万户,管道液化石油气用户3.4万户,管道煤气用户15.1万户,然气普及率达91.4%。燃气使用与百姓生活密切相关。《条例》将进一步规范和加强燃气管理,维护燃气市场秩序,维持燃气正常供应,保障公民生命财产和社会公共安全。
燃气经营企业严禁短斤少两
截至2006年底,南昌市共有9家瓶装液化石油气经营企业和8家管道燃气经营企业。目前,这些企业还存在着不规范的经营问题。《条例》规定,经营企业严禁给未办经营手续的单位和个人代储代灌燃气,严禁短斤少两、以次充好、损害用户利益,重收费、轻服务,安全检查不到位、维修不及时,燃气质量不合格等等。
《条例》规定,对新设立的管道燃气经营企业审批必须通过招标投标等公开竞争的方式决定。此外,燃气经营企业不得倒卖、抵押、出租、出借、转让、涂改燃气经营许可证和擅自停业、歇业。燃气经营企业应当提前90日向燃气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方可停业或歇业。如违反以上规定,燃气主管部门可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将被吊销燃气经营许可证。
《条例》中指出,连续停止供气的时间一般不得超过24小时。恢复供气应当事先通知用户,但不得在22时至次日6时之间向居民用户恢复供气。
擅自改造、迁移燃气设施最高可罚3万元
《条例》从“燃气生产”、“经营管理”和“事故应急”三个方面对燃气经营企业做出了严格要求。在运输装有燃气的气瓶时,堆码不得超过两层,运输距离不得超过50公里。
任何人和单位不能擅自改造、迁移或者拆除燃气设施,如有此类行为由燃气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对可能影响燃气设施安全的施工作业,施工单位事先未与燃气经营企业商定且未采取保护措施的,由燃气主管部门责令停止施工,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另外,任何经营企业如给不合格气瓶充气,或充气质量不符合国家标准的将被质量部门责令限期整改,逾期不改正的将被处以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而在充装后的气瓶上不标明充装单位和投诉电话的,将被燃气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整改,并处以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只有经营企业才可设立服务点
《条例》规定,只有瓶装燃气经营企业才可以设立瓶装燃气服务点。而未取得经营许可证的“黑站点”供应燃气的经营企业将被没收非法所得,并处以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燃气主管部门可以吊销其燃气经营许可证。
此外,燃气经营企业对用户燃气设施和安全用气情况每12个月至少要检查1次,并设置报修电话和公示服务标准。供气设施的计划检修,应提前72小时在停止供气地段的居民楼道或公告栏等公共场所张贴告示,或通过新闻媒体通知用户。同时经营企业应设置抢险抢修电话,并设专岗每天24小时值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