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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TO政府采购谈判即将启动 《政府采购法》面临挑战

      2007/12/5 0:00:01中国阀门网 点击数:295

中国阀门网】中国加入WTO政府采购协定(简称GPA)的谈判已经进入临战期。财政部国库司官员说,目前中国的工作重点是提交市场开放清单。WTO提供的一份加入《政府采购协定》的预设时间表显示,从递交加入申请开始,到政府采购委员会做出决定,时间大约为18个月。中国政府的加入将势必改变全球政府采购市场的格局;而对中国来说,它更像一把双刃剑——机遇与挑战并存。美国和欧洲希望中国尽快完成谈判,以便分享中国已经超过3500亿元的政府采购市场。中国的《政府采购法》自2003年1月1日起已经实施,在四年多-的时间里,中国的政府采购发展迅猛,2006年中国的政府采购总额超过了3500亿元人民币,如若中国加入GPA,将意味着中国在开放自己的市场以及进入第三国市场方面迈出重要的一步。中国的政府采购行为将对国内外企业一视同仁,政府不能对企业进行指定。同时中国企业将会参与到国外政府的采购中,对于中国的对外贸易将会有推进作用。但是目前我国的政府采购要与国际接轨,政策法规和市场现状都还是许多问题存在的。《政府采购法》应如何启动WTO谈判呢?

  国内《招标投标法》与《政府采购法》遭遇尴尬

  《政府采购法》在将近四年的实施过程中,在许多细节上都与《招标投标法》产生了冲突。《招标投标法》与《政府采购法》如何协调成了国内招投标领域的热门话题。北京市辽海律师事务所主任谷辽海建议取消现行的招标投标法,将其相关内容并入到《政府采购法》中,用一部统一的法律来规范政府采购行为。而机电产品国际招标专家钱忠宝在中国国际招标网社区发起了“《政府采购法》,一部多余的法律!”的讨论。《政府采购法》规定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为政府采购;中国政府采购中,工程采购与货物和服务采购分别适用《招标投标法》和《政府采购法》。在实现政府采购的同时就不可避免的发生了与《招投标法》相冲突的局面。财政部把健全制度体系,继续推进规范化管理工作作为2007年政府采购工作的一个要点。财政部从去年开始加紧对《政府采购法》实施情况进行评估,为下一步出台实施条例和规范性文件做准备,弥补现行法律的缺陷和不足,理顺政府采购的管理和运行体制,为政府采购当事人依法行政提供更为充足的法律保障,也为加入GPA谈判服务。

  政府采购的透明度遭到质疑

  在采购的实际过程中,政府采购中心或者采购方与供应商之间的“暗箱操作”大为存在;政府采购的执行机关和监督机关之间权利的制约与平衡还有漏洞等等。我国政府采购公开招标采购过程(包括采购对象的审批、招标、投标、开标、评标、定标、中标、授标等环节)中所存在的泄露保密资料、陪标围标、歧视排斥投标、黑白合同等违法现象几乎都是公开的“秘密”。如何提高采购监管、操作质量和水平是我国政府采购的重点和难点。

  据财政部公布的数据,全国有三分之二以上的采购项目都通过社会中介机构来实施采购。然而,《政府采购法》的相关条款并没有明确区分法定代理和委托代理之间的法律关系,不论是集中采购机构,还是社会中介机构,现行法律一概称之为采购代理机构。大量集中采购项目委托中介机构代理采购,引起很多业内人士的担忧。社会中介机构以营利为目的,为争取采购业务往往会对采购人施展浑身解数,且做到言听计从、百依百顺,否则就成了“一锤子”买卖。给政府采购反腐工作增加新的课题,更为严重的是政府集中采购制度将流于形式。而由于无法实行统一规范管理,一些政府非盈利性集中采购机构因内部岗位设置不科学,采购程序不规范,执行过程不严格等引发采购单位或投标企业质疑、投诉的案件时有发生并呈逐年上升趋势,严重影响了政府采购的声誉。

  《政府采购法》迫切需要建立起一套完善的监督管理体制,使得监督管理机构与采购代理机构彻底分离,明确监督管理机构,把《政府采购法》中规定的监督管理制度落到实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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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 首例政府采购案二审开庭
 
  国外与《政府采购协定》的磨合与冲突
  作为国际法的GPA与国内法的政策目标有一致之处,也有冲突之处。最明显的冲突就是GPA要求的国民待遇原则与国内法中的采购‘国货’政策的冲突。《政府采购法》规定政府采购应当采购本国货物、工程和服务。WTO《政府采购协定》所关注的焦点集中在政府采购市场的开放程度、各国的采购制度及采购过程的透明度、对其它成员方的供应商给予平等的竞争机会等方面,其目的便是将政府采购市场纳入整个的世界贸易体制之中,降低和消除政府采购造成的贸易壁垒。在中国加入GPA后,采购‘国货’将很难在中国政府承诺开放的范围内发挥作用。
  《政府采购协定》的主要内容:

  适用范围:从四方面规定:政府采购机构;各国在加入该协议时均应提供一份采购实体(即采购部门或组织)清单,只有被列入清单的实体才受协定约束,名单以外的其他政府部门的采购则不受约束;
  采购内容:协议适用于货物、建筑工程和公共事业项目采购;
  适用的金额:
  分四个层次规定:中央政府实体采购货物和服务价值在13万特别提款权(SDR)或以上的合同;
  地方政府实体采购的货物或服务超过20万特别提款权以上者;
  公用事业单位货物或服务的采购价值在40万特别提款权以上者;
  建筑合同在500万特别提款权以上者,适用该协议;

《政府采购法》与《政府采购协定》招标程序之比较:

 
《政府采购法》
《政府采购协定》
招标方式
公开招标采购;选择性招标采购;限制性招标采购
(一)公开招标;(二)邀请招标;(三)竞争性谈判;(四)单一来源采购;(五)询价;
(六)国务院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认定的其他采购方式。
投标截止时间
招标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不得少于二十日。
无论是公开招标还是选择性招标,接受招标的期限自预购通知公布之日起不少于40 日。
中标公告
工程招标中标人确定后,招标人应当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并同时将中标结果通知所有未中标的投标人。
各实体绝不可迟于签订合同之日起7个工作日,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落选的投标人,或公布业已签订的合同。
质疑
向采购人提出询问(七个工作日内答复)→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投诉(三十个工作日内答复)→视情况书面通知采购人暂停采购活动,但暂停时间最长不得超过三十日→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供应商提出申诉→供应商与采购实体进行磋商→政府采购协议委员会会在一方提出请求后插手进行调查(30日内举行会议对该问题进行调查)→该委员会应在争议的任一缔约方的请求下设立咨询小组

  财政部将着重做好政府采购政策的国际协调与合作作为2007年政府采购工作要点之一。WTO《政府采购协议》谈判是一项重点工作。要确定工作目标和时间表,组织专门机构和人员,加快研究进程,明确任务,加强部门间的协调配合,按期拟定谈判预案。要继续加强双边、区域和多边框架下的国际交流与合作。中国加入《政府采购协定》时需提供以下7个文件:一是中国政府采购的范围;二是中国当前有关政府采购的法律体系,例如《政府采购法》、《招标投标法》;三是国民待遇与非歧视原则的问题;四是国内政府采购的程序;五是透明度原则;六是招标质疑问题;七是其他事宜,例如利用信息技术、办理政府采购的机构能否提供询问或咨询服务等方面的内容。尽管GPA作为一个诸边贸易协定,仅对签字成员方具有约束力它能发挥的作用还很有限,但是应该相信,随着世界经济的发展,国际贸易自由化程度的扩大,必将有越来越多的国家走向开放政国内府采购市场之路,GPA必将越来越受到各成员方的重视,在未来必将为促进世界发展发挥更为重要的作用。

(来源:中国国际招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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