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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种情况下该不该废标

      2008/4/21 0:00:01中国阀门网 点击数:309

中国阀门网】        关于废标的问题,有许多争议性的话题,包括投标文件的密封问题,有效投标人不足三家的处理问题,法律规定之间的冲突,以及投标文件的密封、装订等细节问题。这其中的问题包括了法与法的冲突,法与情理的冲突,约定废标条款的合情合理性等问题。本篇将对有关废标引起争议的话题作归纳分析,供业界讨论思考。
        争议之一:标书的密封
        关于标书密封问题,业界已讨论得沸沸扬扬。对于投标人而言,作标书花费了很多心血,却因为标书密封问题无缘下一步的评标环节,感觉委屈和气不顺,对于招标人而言,为保证后期的招标程序尽可能减少投诉,在招标文件中规定了许多关于密封的细节。这些密封的条款是否合理,是否能确实  地保证招标工作的公平公正,对此业界有多种说法。
争议之二:投标文件的颜色、格式、装订等细节
        关于投标文件的某些细节,想必广大投标人对此深有体会,因为投标文件的颜色、格式、装订等与招标文件要求不符而导致投标无效的情况屡有发生。
        争议之三:保证金
        投标保证金主要是为了约束投标人的行为而设的,关于保证金,也有投标人心存疑虑,担心万一有闪失,巨额何证金会被拖欠不给或是随意没收。专家提出,巨额保证金一方面可以合法地为寻租人无风险地获得更大的商业机会,另一方面又可长期占用巨额的保证金利息,作为自己“合法”的利润收入。
        争议之四:预算
        由于投标人报价超过政府采购预算而导致废标的情况屡屡发生,有时也造成了采购方延误最佳采购时机等后果,为此,对于超预算是否废标的情况,业界有不同看法:
        正方:政府采购废标也要在法定情形下作出
        观点:在具体操作中,遇到“投标人的报价均超过了采购预算,采购人不能支付”的情形,根据《政府采购法》第三十六条之规定,毫不犹豫地做出废标决定。
        反方:超预算并非都无效
        观点:对超预算的情况作具体分析后再处理:如果要实现该项目,必须追加预算时,就按法定程序去追加;如果废标后重新组织采购可能浪费比预算更多的资金时,也可以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请,协商后再作决定。
争议之五:不足三家的情况分析
        关于如何处理投标人不足三家的情况,有人认为,此种情况可以作变通处理,不一定要废标,有人认为不能变通。
        争议之六:对法规理解的争议
        有人认为,《政府采购法》是有明确规定的,实质性响应不足三家的应该废标;《招标投标法》里却只是说评标委员会有权否决所有投标,否决所有投标的应该重新招标。法规的不统一和不明确导致了一些争议的发生。
        一、《政府采购法》与《招标投标法》中关于废标的一处冲突及适用探讨
冲突焦点:《政府采购法》第三十六条与《招标投标法》第二十八条、第四十二条有冲突之处。

        二、实质性响应招标的不足3家就废标吗?
        争议焦点:除了《政府采购法》明确规定实质性响应不足三家的应该废标外,各法规对此并无统一说法。

        三、投标文件的密封与重新招标的案例分析
        案例:在某地的一次开标活动中,截至投标截止时间共有三名投标人递交了投标文件,经检查有一名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密封不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要求。那么,这种情形是否应当重新招标? 
        →观点一:招标人应当拒收密封不符合要求的投标文件,这样投标人不足三家,根据《招标投标法》第二十八条“投标人少于三个的,招标人应当依照本法重新招标”的规定,这种情形应当重新招标。
        →观点二:根据《招标投标法》第三十六条“招标人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收到的所有投标文件,开标时都应当当众予以拆封、宣读”的规定,在投标截止时间以前,招标人收到的所有投标文件是三份,因此虽然有一份投标文件密封不符合要求,但是在明确后还是要开封宣读,密封不符合要求的投标文件作为无效投标文件不进入评审。

        四、依法废标咋就引来了投诉
        焦点:政府采购方式中,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等非招标方式是否适用《政府采购法》规定的废标条款
         正方:《政府采购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的废标情形有个前提条件,是在“招标采购中”,此次采购采用上的是竞争性谈判方式进行的,不适用《政府采购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
         反方:一部法律不可能面面俱到,该灵活的时候还得灵活,而且即便没有《政府采购法》第三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出现了影响采购公正的违法、违规行为的情形,采购活动也该作废。
        争议之七:投标人资质、授权和资格审查
        导语:关于资质、授权和资格审查的问题业界争论得较多,有的甚至尤其激烈。
        争议之八:制定废标条款和行使废标权的问题
关于废标权的问题,业界有多种争论,有的认为废标权在采购方,有的认为在评委,还有的认为这样的说法均有问题,废标权方面的法规还需进一步细化和完善。
        中国招标采购社区两位总版主均对此问题表达了自己的看法:
        钱忠宝老师从招标程序的角度作了分析:
        一、开标人员是无权废标的。
        二、只有评标委员会有权废标。
        三、开标人员有权拒绝迟到的投标文件和未按要求密封的投标文件以及未提交投标保证金的投标。
        高子正老师从宏观的角度进行了表述:
        为了尊重投标人的劳动,为了尽可能促进竞争,确定“约定废标条件”的权力不可随意下放。有的文件随意将这一权利给招标人,一定程度上导致招标人滥用此权力的情况,造成市场上废标做法五花八门,极不统一、又不合理的局面。
        以上一些关于招投标的争议案例,其反映的一些问题值得我们仔细思考。

(来源:中国国际招标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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