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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盟商机积极扩大机械基础件出口

      2005/8/8 0:00:01中国阀门网 点击数:215

中国阀门网
    一、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货物贸易协议》2005年7月20日开始实施 
     
    我国政府于2004年11月29日与东盟签订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CAFTA)《货物贸易协议》和《争端解决机制协议》(以下简称协议),协议规定从2005年7月起,双方对7000多个税目的产品实施降税,对原产于中国和东盟的产品相互给予优惠关税待遇,以自由贸易区的税率实现彼此货物的通关。这将显著地促进中国与东盟之间的贸易,并对双方经贸关系的发展产生积极和深远的影响。 
     
    协议规定中国在2010年与文莱、印度尼西亚、马来西亚、菲律宾、新加坡和泰国6个国家,将取消大部分产品的关税,并建成自由贸易区。柬埔寨、老挝、缅甸和越南4个东盟新成员,将享受多于上述6国5年的过度期,至2015年与中国实现自由贸易。 
     
    目前文莱、马亚西亚、缅甸、新加坡已经完成了对《货物贸易协议》的国内审批程序,印尼、泰国也将于近期完成该协议的审批程序。中国与上述国家将从7月20日起相互给予优惠关税待遇;菲律宾、柬埔寨、老挝和越南将在完成国内审批程序后,与中国相互给予优惠关税待遇。 
     
    二、双方将产品分为三类 
     
    按照《货物贸易协议》规定,双方将产品分为正常产品、一般敏感产品和高度敏感产品。 
    正常产品是指双方都认为可以降税的产品,包括绝大部分机械基础件; 
     
    一般敏感产品是指双方认为在前期降税存在一定困难的少数产品,如家用电器(空调器、洗衣机、吸尘器、彩电、照明器材等)。东盟部分国家还将发动机、少数工程机械、铜制绕组电线、部分农具列为一般敏感产品;我国提出的一般敏感产品有:汽车零部件、公路牵引车、非柴油大客车、重型卡车、汽车底盘、油船、集装箱船、散货船、滚装船、浮船坞等;高度敏感产品是指需要在较长时间内保留比较高的关税税率的产品。东盟多数国家都将部分汽车、摩托车及关键零部件列为高度敏感产品,并保留50%的关税;我国提出的高度敏感产品有:部分数字电视机、柴油客车、轿车和轻型客车等。 
     
    协议还规定,只要一方提出某一产品需要列入敏感产品,则就可以成为双方的敏感产品,执行同一关税税率。 
     
    三、降税步骤 
     
    协议规定,中国与文莱等东盟6国的正常产品2012年关税降为零;一般敏感产品2012年降至20%,2018年降至0-5%;高度敏感产品2015年降至50%。 
     
    柬埔寨等4国的正常产品2012年降为零,一般敏感产品2015年降至20%,2020年降至0-5%;高度敏感产品2018年降至50%以下。 
     
    按照协议规定,中国与东盟6国在2005年双方应将40%的正常产品税率降为0-5%,2007年双方应将60%的正常产品税率降为0-5%。中国与东盟6国的降税情况见表1。 
     
    同时规定:2005年要有40%产品税率为0-5%,2007年要有60%产品税率为0-5% 
     
    目前我国机电产品进口关税率普遍高于东盟6国,以2003年为例,我国机电产品进口关税平均税率为10.23%(按中国机械工业联合会口径统计的机械基础件,平均税率为8.51%,其中液压气压密封件9.29%,轴承7.75%,模具7.43%,机械零部件8.67%),东盟6国中除马来西亚为10.07%外,其他5国都在5%以下。 
     
    协议规定:2005年降税从7月20日起执行 
     
    四、把握商机,扩大机械基础件出口 
     
    东盟各国普遍降低进口关税,为我国机械产品出口提供了机遇。近几年我国机械产品出口东盟逐年增长。据海关统计,2003年中国机械工业联合会统计的机械产品,与东盟的进出口总额为81.6亿美元,其中出口48.59亿美元,进口33.01亿美元,顺差15.58亿美元;2004年进出口115.75亿美元,比上年增长(下同)41.85%,其中出口68.26亿美元,增长40.48%,进口47.49亿美元,增长43.86%,顺差20.77亿美元。今年1-5月进出口增长27.16%,其中出口增长35.14%。发展势头很好。我们要充分把握这一重要商机,扩大出口,尤其对马来西亚、新加坡、泰国、印尼、菲律宾、越南等国的出口具有很好的前景。 
     
    但要注意两点,一是在出口时要注意填写并获得原产地证书,才可享受减免税待遇;二是要寻找信誉好、有能力的合作伙伴或代理商,协同开拓市场。 
     
    在此同时,由于我国进口关税降低,要注意了解从东盟进口机械基础件的情况,分析对国内有些企业可能受到的影响,并及时采取措施。为了防止有些商品未在东盟进行实质性加工而转口进入,影响我国相关企业的发展,政府有关部门需要加强监督管理。按照协议规定,从东盟进口的机械产品,必须在东盟各国进行主要工序加工,并增值40%及以上(即在东盟获得的原料、组合零件、劳动价值和产品开发支出价值的合计与出口制成品离岸价格比值应等于或大于40%)。经双方主管部门检验认定后,发给原产地证明,才可给予减免关税优惠。

(来源: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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