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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越位”的废标权

      2009/12/11中国阀门网 点击数:40

中国阀门网】  近日,中国招标采购社区网友wjjst对于招标人是否能决定废标的质疑引起了关注,主贴指出,《公路工程标准施工招标文件(2009年版)》范本中表示,开标过程中,若招标人发现投标文件出现以下任一情况,经监标人确认后当场宣布为废标:(1)未在投标函上填写投标总价;(2)投标报价或调整函中的报价超出招标人公布的投标控制价上限(如有)。
  
  对此,网友wjjst质疑招标人是否有权判定某一投标文件为废标,他同时认为,招标人是无权废标的,理由为:废标属于对投标文件的评审结论,因此该结论必须由具有评审权利的评标委员会作出,因为《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七条明确规定:评标由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即使开标过程中投标文件出现的问题多么明显,招标人只能如实记录,而不能直接宣布其为废标。
  
  有网友解释称,招标人一般都在招标文件中对其有权废标做出了规定。而招标人有权废标的情形有一下几种:1、投标文件未按招标文件要求密封的;2、投标文件逾期送达或者没有送达指定地点的;3、没有单位盖章并无法人代表签字或盖章的;4、未按规定格式填写,内容或者关键字迹模糊,无法辨认的;5、未按招标文件规定提交投标保证金的。所以,除此之外都是由招标人在开标会上唱标后,由评标委员会通过评审后决定其是否废标。
  
  也有网友认为,按照现在的《招标投标法》,招标人肯定是无权作出废标的。网友xingkai则指出,对于主贴提出的现象,招标人应该是是拒收,废标的条款都在招标文件中载明,应由评标委员会复合性检查和评审时确定。

(来源:互联网)

热门关键词:招标采购 废标权 越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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